北京日报|历史建筑可转让出租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二 )
为了强化保护责任人制度,《条例》将老城、三山五园、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确定为所在区、乡镇政府,历史建筑则根据权属、使用情况不同,将政府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确定为保护责任人。
此外,《条例》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提出建议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名录认定、规划编制、政策制定、保护利用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平房区退租后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
在保护利用层面,《条例》提出,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增加厨卫功能,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同时,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历史建筑信息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不动产信息登记,及时将历史建筑产权转让登记的信息与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等实现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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