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打非局刊文:相互宝等网络互助平台属于非持牌经营( 三 )


二、国外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典型做法
(一)美国的做法
一是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奠定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石 。 为促进电子商务全面发展 , 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 。 二是监管部门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 美国监管当局认为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金融创新 , 不断修改法律法规 , 使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 三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力量 。 美国保险市场协会众多 , 通过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制定行业标准等举措发挥作用 。 四是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 。 美国大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 立法保证信息公开、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与市场行为密切相关的失信惩罚机制 。
(二)英国的做法
一是行业先行 , 监管后行 , 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 。 在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 , 英国就成立了保险人协会 , 后来又相继成立伦敦保险协会、伦敦承保人协会和保赔协会等 , 对英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规范起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下设的保险监管部负责日常保险监管 , 旨在改善行业经营状况 , 维护消费者权益 。 二是明确保险跨境业务管辖权 。 对互联网保险平台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并、保险产品跨境交易等活动的管辖权给予明确 。 三是监管机构通过分析保险人提交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 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 四是加强互联网风险监管 。 由互联网监察基金会牵头制定行业性规范 , 审查非法内容 , 打击互联网犯罪行为;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定 , 监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 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 五是英国保险监管部门要求除自保性质的所有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其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 六是2012年出台《消费者保险法》 , 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三)日本的做法
一是日本金融厅是专门负责金融业监管的主要机构 。 二是通过《保险业法》及其实施规则来规范保险公司与相关机构的保险行为 。 三是通过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两种方式对非法商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 四是日本金融厅设商谈室接受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或咨询 , 以此发现线索 。 如果相关行为违反了《保险业法》 , 金融厅将线索直接移送司法部门进行打击;如果相关行为违反了《金融商品交易法》 , 金融厅依法对相关企业开展进场检查 。
(四)国外网络互助保险平台监管模式
国际网络互助平台(亦称P2P保险平台)运营模式目前主要有个体互助模式(Peer-to-Peer Insurance)、群体定制模式和其他创新模式三种 。 国际P2P保险平台普遍以小范围熟人参与为主 , 保险标的多为小额产品 , 分布范围较为广泛 , 业务涉众风险及卷款潜逃风险都比较小 。 欧美发达国家普遍将P2P保险平台纳入监管范围 , 受到保险监管机构严格监管 , 必要时还接受证券监管的审查 , 一般不存在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情形 。
三、政策建议及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联系机制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涉及产险、寿险、中介各业务板块 , 往往又相互交织 , 跨行业、跨地域 , 量大面广、专业性强 , 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 , 必须齐抓共管、协同联动 。 地方政府要发挥贴近一线、手段丰富等优势 , 牵头对辖区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打击处置 ,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发挥业务专长 , 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 共同构建起监测预警、查处取缔和善后处置的工作联系机制 。 一是多渠道监测预警 。 地方政府在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的过程中 , 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优势 , 把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纳入其中 。 银保监会系统以建设国家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为核心 , 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 , 加强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监测预警 , 同时利用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 , 多渠道获取风险线索 。 二是依法查处取缔 。 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挥牵头作用 , 加强与银保监、市场监管、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 , 对涉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相关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和性质认定 , 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从事非法商业保险业务的及时查处取缔 。 对跨业务跨地域的重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风险或案件 , 在认定、查处中存在困难的 , 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属地银保监局等部门提出初步定性处理意见后 , 视情提交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协调处理 。 三是稳妥善后处置 。 地方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 组织辖内宣传、网信等部门积极做好舆情管控引导、资产处置、信访维稳等工作 , 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