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 五 )


第五十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 ,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第五十三条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资金、专业人员、管理水平要求;
(二)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四)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
第五十四条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
第五十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 ,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二)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三)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的;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 , 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
第五十六条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 按照《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专业人员数量;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机构备案信息、从业人员情况、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者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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