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人抛物 全楼担责”,为何被指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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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青年报》报道 , 近日 , 四川遂宁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名女婴经过一栋高层建筑时被从天而降的健身铁球砸中头部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女婴父母将整栋楼的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事楼房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 , 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 , 除家中确实无人居住的住户外 , 判决每户需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元 。
高空抛物令人惊心 , 砸死不满周岁的女童更是让人愤慨和遗憾 。警方介入调查后仍未找到肇事者 , 受害者遂将该栋楼的所有住户起诉至法院 。法院的判决 , 让受害人家属稍感宽慰 。但与此同时 , 有人对“一人作案 , 全楼担责”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异议 , 认为显失公平 。也有不少人针对此类案件中 , 其他住户应该如何“自证清白”以免除责任、警方如何继续追凶、受害人如何追偿等展开了激烈讨论 。
【民法典|“一人抛物 全楼担责”,为何被指有失公平?】首先应该肯定的是 , 受害人父母的诉求得到支持 , 有着充足、翔实的依据和支撑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 关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划分的规则 , 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 ,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等规定 , 为受害人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支持 。
我国民法典规定 , 此类案件中 , 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 , 除了有足够证据证明自身非侵权人外 , 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都应该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潜在的可能加害人 , 也即整栋楼的住户、业主 , 他们可以提出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未使用建筑物、不在建筑物内 , 或坠落物品不属于自己 , 进而免除自身责任 。
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 , 该案件被定性为过失致害的偶然事件 , 进而判定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向受害者承担均等的责任 , 不再具体区分责任大小 。该判决的认定也与《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 , 要求案件认定要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精神相契合 。将受害者的损失平摊 , 避免了“患不均”的情况 , 也有利于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 。
上述案件中 , 有人仍在纠结 , 事情就这么解决了吗?事实上 , 民事赔偿部分的审结 , 并不影响案件刑事部分的继续侦办 。故意高空抛物者 , 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 而民事赔偿的承担不影响刑责的认定 , 同时已经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其他业主在具体加害人确认后 , 有权利向其行使追偿权 。也即 , 如果确定了真凶 , 其他业主的3000元是可以追回的 。
一些人对于判决结果不理解、不满意 , 包括有一些争论 , 实际上并非坏事 , 这其实提示有关司法机关和人员 , 审理、审结任何一起案件 , 都应该做好相关普法、释法工作 , 用法理、证据去解疑释惑 , 平息争论——既然判决结果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 那么更应该让法治好声音被广泛传播 。媒体也完全可以做好“传声筒”的工作 , 帮助人们对相关案件、法律有更多、更深地理解和把握 。这是为了今后更多案件的调处、判决 , 也是为了让我们的法治建设、人们的法治素养迈上更高的台阶 。
当然 , 人们更期待的是 , 相关部门对类似高空抛物的案件 , 能够尽全力查出真相、真凶 , 而不是“全楼人”埋单 , 那才是更大的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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