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称得看“注明”

中新网无锡9月9日电 (陆芳芳 孙权)恋爱期间 , 情侣之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 , 然而分手后 , 就想清算这笔“感情债” 。 一方说是借款 , 另一方却说是赠与 , 该如何认定?9日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给出了回答:转账时注明“借款”的 , 应认定为借款 。

王某和梁某于去年8月相识 , 之后谈起了恋爱 。 然而1个多月后 , 两人就分手了 。 在恋爱期间 , 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梁某转账3万余元 , 其中微信转账两次 , 一次是5200元 , 一次是1314元;支付宝除转账4400元未注明事由外 , 其余转账2.2万元都注明了“借款” 。
分手后 , 王某想向梁某要回这些钱 , 然而梁某已将他从微信上拉黑 , 支付宝上发信息也没有回音 。 王某遂向梁溪法院起诉 , 要求梁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 , 并支付逾期利息 。
审理后 , 法院认为 , 微信转账的金额均系特定数字 , 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事实 , 不应认定为借款 。 支付宝转账中 , 有部分在转账时即注明了借款 , 可以证明王某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赠与;对于未标注的支付宝转账 , 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 , 不应认定为借款 。 故法院判决梁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 , 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 , 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 , 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办案法官表示 ,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 , 形成了特定的人身属性 , 原告主张借贷 , 则需要承担比普通关系的人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 仅有转账记录 , 并不能排除赠与的可能 , 借贷不具有高度可能性 , 因此没有标注“借款”的转账不应认定为借款 。
法官同时也发出提醒:恋人之间的账目往来 , 尤其涉及到大额钱款或财物时 , 若没有赠与的意思 , 就应表达明确 , 并留有证据 , 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 (完)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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