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李佳琦“被代言”形象遭滥用 索赔106万获赔16万
21世纪经济报道9月9日报道 通过网红带货实现流量变现 , 是不少商家的生财策略 。 但未经知名主播同意 , 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蹭热度是否违法?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人员从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获悉 , 该院9月8日对“明星主播”李佳琦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 两被告被判赔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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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被代言”
作为知名美妆博主 , “口红一哥”李佳琦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 , 在多个平台均拥有高曝光率和数千万粉丝 。
随着直播带货的兴起 , 李佳琦超强的带货能力和较高社会知名度 , 引来不良商家的觊觎 。
去年9月 , 毕某、卢某在杭州注册成立了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 。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 冒用李佳琦的名义 , 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严选”自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 , 并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产品的外包装上 。 不少消费者被误导 , 继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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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包装 , 不少消费者都觉得这应该就是李佳琦“出品”了 。
这个官司有意思的地方还在于 , 事情是被李佳琦的忠粉揪出来的 。
商品在市面流通后不久 , 李佳琦的一些忠实粉丝发现该系列零食并非李佳琦出品 , 而是被商家擅用了肖像、姓名等信息 。 粉丝们陆续购买了一些侵权产品邮寄给李佳琦 , 助其维权 。
事实上 , 李佳琦从未与上述两家公司有过合作 。
李佳琦胜诉!
今年3月 , 李佳琦起诉两家公司 ,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权费用共计106万元 。
8月26日 , 杭州萧山法院开庭审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 。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 。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假冒他人姓名 , 例如假冒他人姓名盗取上学机会;采用违法方式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 , 如对他人的姓名故意做不当发音 。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方式则主要表现为:未经他人同意 ,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予以使用 , 如制作广告等 。
法院认为 , 在该案中 , 李佳琦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 , 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 。 两被告公司明知李佳琦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 , 未经其同意 , 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 , 并用于商业经营 , 该行为侵犯了李佳琦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 应承担民事责任 。
对于李佳琦要求两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维权费用106万元 , 法院认为 , 因李佳琦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 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 , 故根据李佳琦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 , 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 酌情认定其经济损失为16万元 。
9月8日 , 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 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李佳琦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 , 召回、撤换使用了原告肖像、姓名的产品、宣传资料等;向李佳琦进行书面澄清及致歉;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佳琦”字样;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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