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恋爱期间给对方转钱,分手后想要回 法院:“1314”要不回

扬子晚报|恋爱期间给对方转钱,分手后想要回 法院:“1314”要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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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恋爱期间给对方转钱,分手后想要回 法院:“1314”要不回
扬子晚报网9月10日讯(通讯员 陆芳芳 采访人员 张建波)恋爱期间,往往不计较金钱上的往来。然而分手后,就想清算这笔“感情债”。一方说是借款,另一方说是赠与,该如何认定?无锡的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并最终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扬子晚报|恋爱期间给对方转钱,分手后想要回 法院:“1314”要不回】王某和梁某于2019年8月相识,之后谈起了恋爱。然而1个多月后,两人就分手了。在恋爱期间,王某陆续向梁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3万余元,其中微信转账两次,一次是5200元,一次是1314元;支付宝除转账4400元未注明事由外,其余转账2.2万元都注明了“借款”。分手后,王某想向梁某要回这些钱,然而梁某已将他从微信上拉黑,支付宝上发信息也没有回音。王某遂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梁某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微信转账的金额均系特定数字,结合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支付宝转账中,有部分在转账时即注明了借款,可以证明王某转账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赠与;对于未标注的支付宝转账,结合双方恋爱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梁某向王某归还借款2.2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文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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