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典”亮我们的生活丨斩断金融暴利“黑手”( 二 )


那么实践中 , 究竟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是多少呢?一旦不慎落入高利贷陷阱 , 将以什么样的利率标准维权呢?采访人员注意到 , 对于借款合同中涉及的利率标准 , 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但明确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为相关部门的解释和调整留出了空间 。
【全国人大|“典”亮我们的生活丨斩断金融暴利“黑手”】 近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 , 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 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称 , 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 严格落实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 。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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