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款规定的 , 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
第八条 被诉侵权人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第九条 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 , 或者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 , 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使用商业秘密 。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保密义务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保密义务 。
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 但根据诚信原则以及合同的性质、目的、缔约过程、交易习惯等 , 被诉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获取的信息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对其获取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
第十一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员工、前员工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定员工、前员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可以考虑与其有关的下列因素:
(一)职务、职责、权限;
(二)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
(三)参与和商业秘密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形;
(四)是否保管、使用、存储、复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触、获取商业秘密及其载体;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第十三条 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实质上相同 。
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前款所称的实质上相同 ,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
(二)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三)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
(四)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
第十四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获得被诉侵权信息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前款所称的反向工程 , 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
被诉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 , 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未侵犯商业秘密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 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 或者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
前款规定的情形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所称情况紧急的 , 人民法院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
第十六条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侵犯商业秘密 , 权利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主张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 , 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
依照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明显不合理的 , 人民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 , 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 。
第十八条 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 , 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 , 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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