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父|父亲出售房屋 孙子状告爷爷 法院:两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 )


释法
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尚江认为 , 该案诉争房屋是根据杨爷爷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分家协议及调解协议分给杨父的 , 且2015年6月 , 杨父与杨某在社区调委会调解确认 , 诉争房屋办理在杨父名下 , 因此 , 杨父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 , 其有权处分诉争房屋 。
虽杨父与杨某之母离婚时 , 约定过杨父分家所得住房归杨父、杨某共同所有 , 但诉争房屋系在杨父名下 , 杨父出售时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并不因杨某不知情而无效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合同无效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 杨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房产转让协议签订时 , 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 , 因此 , 杨爷爷、杨父与卢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
【杨父|父亲出售房屋 孙子状告爷爷 法院:两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金尚江提醒 , 房屋买卖中 , 双方都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 不要因为贪图一时利益 , 破坏契约精神 , 最终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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