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抚养权案宣判 代孕母亲获权利( 二 )


且丫丫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小美 。
因此 , 大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 , 于理不合、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同时 , 丫丫由小美孕育分娩 , 出生后一直由小美照顾 , 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 , 由小美继续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
法院判决
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 , 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 , 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亦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 故对其诉讼请求 , 本院均不予支持 。 一审判决驳回大提的诉讼请求 。
判决后 , 原告不服已提出上诉 , 目前本案尚在二审中 。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 , 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已不局限于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 , 而扩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状态等情况影响的人们 。
此类群体现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 , 但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 , 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
在本案中 , 原被告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 , 尚不为我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 , 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 , 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 。
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 。
与此同时 , 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 。
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 , 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 , 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 , 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
因此 , 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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