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赡养费|耄耋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支持

大河网讯 随着我国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 , 特别是“空巢老人”不断增多 , 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 。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 , 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 , 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作为子女 , 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 , 但如果子女不这么做该咋办?近日 , 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 , 法院经审理后 , 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
【养老,赡养费|耄耋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支持】老父亲告女儿要求“常回家看看”
养老,赡养费|耄耋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常回家看看”,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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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 , 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 。近年来 , 老人年事已高 , 身患残疾 , 2017年10月 , 经人调解 , 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 , 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 , 经常照顾、看望父亲 , 但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
杨大爷认为 , 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 , 然而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 , 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 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保证书 , 保证生活中看望并照顾原告 。
法院判令女儿每俩月至少探望父亲一次
卢氏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 , 办案法官经过调查 , 得知被告杨某和丈夫一直在西安帮儿子照顾孩子 , 遂费尽周折 , 到西安找到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 , 并通过电话做其思想工作 , 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 , 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 , 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被告经常在外地 , 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 , 被告杨某应每两月至少看望原告一次 。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
一审判决宣判后 , 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
法官:精神赡养也是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 ,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 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
我国《婚姻法》规定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 , 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 ,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 ,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 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 , 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 , 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是有法律依据的 。
现实:判决容易执行难 , “常回家看看”难有完满结局
随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 ,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 , 现在已经并不鲜见 。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 , 现实中 , 这类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 , 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
“养老的事情走到法院 , 基本上双方矛盾就激化了 , 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 。”对于赡养纠纷 , 一些法律人士表示 , 作为裁判者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 , 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 。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 , 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真正执行下去 , 是很难实现的 。而且在判决时 , 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次数和频率 。但对于探望的质量 , 却无法精确量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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