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移动端|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入罪门槛降至30万,扩充入罪情形( 二 )


三是坚持宽严相济 , 突出惩治重点 。 《解释》明确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 , 重点打击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和因侵犯知识产权受过处罚后再次犯罪的情形 , 明确了罚金刑适用标准 , 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规定了从轻处罚的情形 , 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
四是坚持凝聚法治共识 , 充分吸取各方建议 。 我们认真梳理研判了来自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并予以了充分考虑和吸收 , 坚持在《解释》中凝聚社会各界的法治智慧 。
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 , 《解释》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 , 不具有排他独占权 , 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 , 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 , 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 《解释》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 主要体现在:
一是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入罪标准 。 扩充入罪情形 , 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 , 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
二是构建体系化、规范化的定罪量刑体系 。 本着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 根据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 规定不同的“重大损失”认定标准 。 鉴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更加隐蔽、卑劣 , 社会危害性大 , 规定对此类行为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 , 不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实际损失 。 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由于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 , 危害性相对小于非法获取行为 , 在入罪门槛上应有所区别 , 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损失计算 。
三是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 。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 , 《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 如规定只有在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情形下 , 才能依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确定损失数额 , 而不应将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扩大适用于各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以统一司法实践认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 现予公布 , 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2日
法释〔202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 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 , 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 , 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 , 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 , 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 , 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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