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哈投股份: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被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

【管理|哈投股份: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被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哈投股份(600864)9月13日晚间公告 , 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公告如下 。
2020年6月19日 ,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2020-048号公告) 。 2020年9月11日 , 江海证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0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 , 中国证监会发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 , 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十一、八十二条等规定 , 反映出江海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江海证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1、暂停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已持有存量债券可以卖出 , 不得新增买入 , 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而从事的必要债券交易除外 , 回购交易融入资金规模不得增 加) 。
2、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按规定为接续存量到期产品持有的未到期资产而新设立产品除外 , 但不得新增投资 , 不限制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 。
3、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存续合约可以依规办理延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饶晞浩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并限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1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饶晞浩作为江海证券债券自营业务分管副总裁 , 对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认定饶晞浩为不适当人选 , 自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两年内 , 不得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债券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职务 , 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 。 江海证券应在收到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作出免除饶晞浩现有职务的决定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三、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采取公开谴责并限制有关权利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葛新作为江海证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蒋宝林作为股票质押业务分管副总裁、孔德志作为资产管理业务分管副总裁 , 对江海证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 中国证监会决定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葛新、蒋宝林、孔德志通过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开谴责 , 并限制领取2018、2019年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和福利等权利 (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应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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