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独家对话施东辉:从天山生物的“疯狂”,看市场监管的逻辑( 四 )
二是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 。 首先 , 在所有市场板块放宽涨跌幅限制至20% , 使股价能更充分反映相关信息的变化 , 消除科创板和创业板所谓的 “交易制度红利” 。 其次 , 推出盘中大宗交易安排 , 在盘中允许大额委托之间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进行撮合成交(VWAP) , 在盘后允许大额委托之间以当日收盘价进行撮合成交 , 为大额委托引入新的流动性来源 , 降低其在盘中对股价的冲击 。 再次 , 针对个股引入市场波动调节机制 , 当股价在极短时间内(如5分钟)波动超过一定幅度后 , 将进入股价监测期 , 其间拒绝高于价格上限的买盘和低于价格下限的卖盘 , 也使得交易所有充裕的应对时间来监管异常交易行为 。
三是推动投资者分类监管 。 近年来 , 部分大资金交易者利用其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 大量进行掠夺性交易 , 造成破坏市场定价机制、损害市场公平的突出现象 。 针对此类日均持股市值或交易金额巨大的账户 , 可借鉴美国等境外市场的大交易商报告制度 , 将其认定为“交易秩序重点监管账户” , 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 并可相机采取限制两融交易、限制报单速度、增加交易成本、加强账户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等措施 , 抑制利用资金优势进行的掠夺性交易行为 , 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
四是制定交易所反市场扰乱制度 。 2016年2月 , 美国证监会(SEC)批准BATs、纳斯达克等交易所修订其交易规则 , 引入了对扰乱报价和交易行为(Disruptive quoting and trading activity)的认定和处置机制 , 建立了以证券交易所为实施主体的反市场扰乱规则 , 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在即时处置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行为中的功能和作用 。 我国证券交易所可借鉴这一做法 , 制定对“异常交易”或“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原则和判断规则 , 对大资金交易者形成约束机制 , 对市场交易行为产生引导作用 , 同时使一线监管者在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甫一进行时便可采取警示、暂停、限制交易等弹性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 及时发现和制止异常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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