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强化私募行业监管负面清单不可或缺

行业观察
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 , 其信披不能存在模糊的空间 。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 防范金融风险 ,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若干规定》) , 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 ,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
相对于公募基金从成立开始就被纳入监管 ,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环境最初要宽松得多 。 客观上 , 在私募基金建立备案制度以前 , 私募基金一直处于一种“放养”的氛围中 。 “放养”虽然有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粗放式发展 , 但也产生了诸多方面的隐患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 , 截至2020年7月底 , 我国公募基金规模达17.69万亿元 。 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 , 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 , 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 。 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近15万亿 , 与公募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 。 如果考虑到市场上还存在没有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 以及没有备案的私募基金 , 这一差距或许更小 。
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 , 所存在的问题也曝光 。 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错综复杂的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 , 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并不少见 。 比如有的私募基金在发行时 , 出于做大规模的目的 , 对于适格投资者把关不严 。 众多问题的出现 , 也导致私募行业风险日益凸显 。
事实上 , 近年来证监会对于违法私募基金的处罚也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 比如去年7月份 , 证监会就通报了五宗私募基金违法案例 。 私募基金行业频现的违规违法案例 , 也倒逼监管部门完善制度建设 。
《若干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进行了规范、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奉行从严监管原则、对私募基金募资设定了条条框框 。 当然 , 《若干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 , 一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等从业行为的负面清单 。 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时“十三不得” , 以及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十不得” 。 二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 。 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投资活动时 , 像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等四个方面的投资都是被禁止的 。
建立私募基金行业负面清单制度 , 无异于为私募行业划出了道道红线 。 不过 , 《若干规定》某些方面也需要完善 。 目前公募行业有“一参一控”的规定 , 像同一券商只能控股一家公募基金 , 参股一家 , 不能同时控股两家公募 。 而在私募行业 , 同一实控人或大股东同时控股两家私募基金的并不鲜见 , 这既不利于私募行业的发展 , 也会催生出两家私募抱团操纵市场的问题 , 个中隐藏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
另外 , 公募行业的信披机制 , 私募基金也有必要借鉴 。 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 , 其信披不能存在模糊的空间 。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张 , 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力量 , 在市场上产生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 , 私募基金也应该像公募行业一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通过完善私募基金的信披制度 , 让私募变得更加透明 , 既有利于市场的日常监督 , 也非常有利于日常监管 。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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