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安徽男子伤人致死被判12年却没蹲一天监狱,受害者家属追寻真相申冤25年( 二 )


王某父子见程美枝没有退却的意思 , 一怒之下 , 二人先后持钢钎将程美枝打伤 , 造成其左侧脑挫裂伤和双侧颅内血肿 , 后来她被送到黄山市人民医院 , 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 同年12月21日 , 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 王某父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 , 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 , 并赔偿程家1.7万元 。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中 , 认为此案事实清楚 , 定性准确 , 但量刑偏轻 , 于是在1996年8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 , 指令休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
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认为 , 王某父子在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 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 却手持钢钎殴打程美枝的头部 , 手段残酷 , 情节恶劣 , 后果严重 , 原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偏轻 , 应适当从重处罚 。 1996年11月11日 , 王某父子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 , 各增加了两年刑期 , 即王某父亲刑期14年 , 王某刑期12年 。 二人不服该判决 , 提出上诉 。 同年12月12日 ,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
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需要监狱和检察院及法院三个部门配合完成 , 谁审批谁负责 , 这里面分层次区分 , 监狱有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验证关押人员病例单 , 检察院审查申请保外就医条件是否充分 , 法院根据两个部门提供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作出是否保外就医的判决 。 我们可以看看具体保外就医工作程序 , 以便可以有理有据有节分析巴图孟案件:
保外就医的办理流程如下: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 , 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 , 根据法律规定条件 , 集体讨论提出 , 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 , 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 。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 , 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 , 进行集体研究 , 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 , 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 , 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 , 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 , 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 , 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 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 , 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 , 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 , 应由保证人领回 , 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 , 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 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
抛开所有法律里面的条文 , 大白话讲讲:
看守所里面是否可以保外就医
张三犯了诈骗罪羁押在看守所 , 突然疾病发作 , 必须需要做手术 。 而且需要去大型医院 , 不是普通的医院 。
问:此时 , 张三 , 应该被什么部门批准去治病?这个时候是保外就医还是监外执行?
第一:要看张三目前属于什么阶段 , 用法律的角度来说 。 如果在侦查阶段 , 属于公安机关羁押的人 。 审查起诉阶段 , 就是检察院羁押的人 。 审查判决的话 , 就是法院阶段的羁押的人 。
看守所|安徽男子伤人致死被判12年却没蹲一天监狱,受害者家属追寻真相申冤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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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看守所 , 是羁押场所 , 属于公安机关管理 。 这个时候发生这样重大的事情 。
必须通知羁押阶段对应的机关 , 以及公安机关部门行政主管 , 以及看守所行政主管和住所武警中队 。
得到羁押机关的答复批准 , 公安机关主管批准 , 在看守所的民警和武警 , 带去医院检查 , 治疗 , 手术 。 全程高度戒备!
假如张三手术很成功 , 但是很容易复发 , 这个时候 , 应该怎么办?
1:如果没有判决 , 在外治病 , 肯定是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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