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撕毁的借条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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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 , 诚信就是我们的重要传统美德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品格 , 也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内在需要 。孔子言:“言而无信 , 不知其可也 。”今天 , 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期 , 诚实守信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给大家讲述的是借钱不还而且撕毁借条的一个案例 。
案 情
苗小强和王晓东是从小一起长大的朋友 , 苗小强考上了大学 , 在某单位任职 , 过着安逸但并不富裕的生活 。王晓东初中毕业后在社会上打拼 , 也有了自己的生意 。两人在同一个城市生活 , 又是儿时的伙伴 , 经常相聚谈心 。2015年的夏天 , 王晓东打电话告诉苗小强 , 最近他上了一批货 , 资金周转有些紧张 , 请苗小强帮忙 。苗小强二话没说 , 把家里仅有的存款5万元借给了王晓东 , 王晓东出具了借条 , 借条上载明:今借苗小强人民币50000元整 , 三月内还清 。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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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后 , 苗小强打电话给王晓东催问了还款的事情 , 王晓东答应说 , 再过一周就能还上 。苗小强想 , 朋友有困难 , 拖延一周就一周吧 。时间过了一周 , 王晓东没有还款的迹象 。于是 , 苗小强再次打电话催问 , 王晓东说资金确实困难 , 再宽限两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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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后的一个清晨 , 王晓东打电话给苗小强说:“我在家你过来拿钱吧 , 把借条带着 。”苗小强立马骑车前往王晓东家 。到了王晓东家 , 王晓东说:“你把借条给我 , 我给你拿钱 。”苗小强没有多想 , 就把借条给了王晓东 。令苗小强意想不到的是 , 王晓东把借条撕毁扔进垃圾桶里 , 却对苗小强说 , 现在没有钱还他 , 并拒不重写借条 , 苗小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 , 将被撕碎的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 , 并拨打了110报警 。在此期间 , 王晓东趁机离家 。无奈之下 , 苗小强将借条粘贴后 , 于当日诉至法院 , 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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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在法庭审理阶段 , 苗小强诉称 , 被告王晓东借钱不还 , 还将借据撕毁并扔进垃圾桶 。请求判令被告王晓东还款 。被告王晓东辩称 , 为了归还苗小强的借款 , 当天向朋友刘某借了4万元 , 加上自己的积蓄1万元 , 在家中等苗小强来取 。苗小强来到我家 , 双方一手交钱 , 一手归还借据 。我拿到借条后 , 就将借条撕毁扔到了垃圾桶中 。没想到苗小强将我扔到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 , 粘贴后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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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撕毁的借条还有没有证明力?
本案中 , 借条虽是被告撕毁 , 原告及时进行了粘贴 , 使借条仍保持了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完整性 , 无须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辨认所记载的文字 。借条这一证据并不具有证据形式上的瑕疵 。况且原被告对借款事实陈述一致 , 在另一角度上证明了借条的客观真实性 。
在民事诉讼中 ,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 , 谁举证 , 原、被告均认可借条是被告撕毁 , 但对撕毁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 , 撕毁借条的原因和过程已无法查明 。但被告对借贷的事实已经确认 , 被告提出与原告相反的已经还债的主张 ,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中所体现的“谁主张 , 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 , 举证责任也就相应地转移到被告一方 , 只要被告证明其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 , 就能够取得诉讼上的支持 。因此 , 被告负有举证证明其清偿过债务的责任 。本案中 , 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其还款的证据 , 只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 , 并且其抗辩又缺乏合理性 , 不足以对抗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 , 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果 , 应认定原告提供证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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