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二 )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 , 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逾期未申请的 , 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 , 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 , 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 , 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 , 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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