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经国务院批准 , 同意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 , 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进口 。
二、增加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由其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
三、增加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 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开始承担无锡航空口岸、江阴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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