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郭文思减刑案暴露的司法腐败|腐败|检察院_新浪新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薛鹏 报道 9月13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布“郭文思减刑案”调查结果,北京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等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在郭文思违规减刑方面提供帮助受到严肃处分和问责,多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今年3月14日,刑满释放人员郭文思在北京市一家超市内因拒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 。 此前,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
孙小果、郭文思等多起案例显示,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减假暂”司法腐败损害法律权威、破坏社会公平,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监督,维护司法执法公平公正 。
权钱交易下,命案犯9次违规减刑出狱
梳理发现,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刑满释放的15年间,其共经历了9次减刑,平均每次减刑的间隔不到两年 。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
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 。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 另外,也不能无限制地减刑 。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13年 。
作为执行机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
通报显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服刑期间,其父亲郭万普通过给予财物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的主要领导及检察院、法院的相关人员,为郭文思快速减刑提供帮助 。 其中,多次给予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隋建军现金,隋建军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 。 对于时任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程丽霞、时任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赵双月等人,隋建军也进行拉拢腐蚀 。 抱团腐败后,郭文思的违规减刑成为了现实 。
减假暂权力如何行使,如何监督制约
在刑罚执行中,除了减刑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等也容易滋生腐败给司法公信造成了严重影响 。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制度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刑罚执行主体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涉及到提请、审理、裁定、执行等多个环节 。
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约,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 同时,刑罚变更执行还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
刑罚变更执行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存在廉政风险点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的适用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 。 但现实中,这些制度也被个别人利用,成为滋生权钱交易的温床 。 今年1月被通报开除党籍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坚,其违纪违法行为就包括大肆干预插手司法执法活动,甚至违规帮助涉黑涉恶罪犯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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