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数字时代需要高度关注算法规制

_原题为 数字时代需要高度关注算法规制
□ 薛 军
近日 , 《人物》杂志一篇关注外卖骑手的深度报道《外卖骑手 , 困在系统里》 , 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暴 。 外卖企业开发的实时配送系统 , 作为运用了AI智能算法和深度学习的系统 , 极大地提高了智能配送的效率 , 外卖骑手不需要自己去优化路线 , 只要按照系统指示 , 就可以不浪费一分钟 , 及时将外卖送到顾客手中 。 但外卖骑手越努力 , 系统就会自动修改参数 , 缩短配送时间要求 , 这样就使得外卖骑手不得不通过超速、逆行、闯红灯等方法来缩短配送时间 , 以避免因为延误而被罚款 。 但问题是 , 对经过这种“艰苦卓绝的努力”才达到的配送效率 , 智能配送系统又进一步将其默认设定为一种普遍性的、标准化的要求 。 这是一个可怕的自噬循环:外卖骑手越努力(不管这种努力是通过什么方式实现的) , 越是使得系统觉得骑手仍有潜力可挖 , 于是进一步提出近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 本来是服务于人的系统 , 结果反过来控制和主宰了人 。 科幻电影《黑客帝国》里描述的一个无所不在 , 控制一切的矩阵(matrix) , 似乎正在成为现实 。
其实问题并没有那么复杂 。 我们所遇到的就是数字时代的算法问题 。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 , 我们已经可以通过收集和处理大数据 , 来规划和安排社会生活中的很多事项 。 这样做不仅效率高而且判断更加精准 。 例如 , 银行可以基于其收集的海量金融消费数据 , 根据算法来决定是否给予一个申请人贷款 , 以及贷款的利率是多少 。 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大数据 , 设计一个算法 , 来决定是否批准相关人员提出的保释、减刑的申请 , 甚至可以让算法来量刑 。 电商平台可以根据商业大数据来决定商家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 以此追求最高的用户点击率购买率 , 实现平台GMV(成交总额)的最大化 。 可以说 , 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进步 , 算法的使用必将全面铺开 。 我们正在迎接一个算法时代的到来 。
算法的运用在给我们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 , 也催生了诸多相伴而生的问题 。 作为算法运作之基础的数据是否客观真实?算法的运用是否会加深和强化歧视?我们是否有权利挑战算法给出的结论?进而言之 , 我们是否有权挑战算法本身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这些都是最近一些年来日益受到学界关注的重要话题 。
就其性质而言 , 算法其实是数据科技企业开发出来的一套运营管理工具 , 它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自然人来作出决策与判断 。 不过 , 即便有高科技背景 , 算法仍应被归于相应的运营者的决策与判断 。 我们不能因为算法中运用了自动决策以及深度学习之类的技术 , 就认为算法享有某种“技术中立”的地位 。 算法本身是一种技术 , 但是算法运营者赋予了其灵魂与价值选择 , 所以算法问责与规制的基础仍在于将算法运营者置于规制的中心 。 任何脱离这一基础来讨论算法规制的 , 注定会沦为空谈 。
具体来说 , 算法运营者必须为算法所导致的实际问题承担责任 。 例如某种特定的算法运用 , 是否导致了明显的违法歧视行为 , 是否导致了对公共秩序的危害 , 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格尊严 , 是否构成对社会交往中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违反等 。 在这里 , 我们并非想套用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理念 , 去理解和界定算法运营者的法律责任性质 , 因为这二者的确存在重大的差别 , 但无论如何 , 算法运营者需要为算法运用的后果承担责任 , 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 这种算法责任的具体制度框架当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 也需要给予更多关注 。 作为一个初步的框架 , 算法规制可能需要包括以下要素 。
首先 , 对可以运用算法的场景建立审慎评估制度 。 对于涉及公民重大权益的场合 , 例如刑事诉讼程序、量刑等领域 , 如要运用算法来作出决策 , 需有更加严格的控制与审查机制 。 其次 , 对于算法运用是否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 要建立一种社会性的评议机制 , 来进行持续性的跟踪研究 。 这有点类似于新产品投入使用之后的后续观察义务 。 如果社会评议机制有充分的理由 , 认定特定算法的运用 , 导致了不良后果 , 就应该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 要求相应的算法运营者予以解释与说明并作出相应的优化 。 再次 , 将责任机制覆盖至算法领域 。 在司法以及行政理念上 , 无论是法官还是行政执法者 , 都需要将算法的运用 , 作为算法运营者行为的延伸 。 无论运营者是否存在过错 , 是否存在行政违法等 , 算法因素都应被纳入追责的考量范围内 。
希望外卖骑手被系统所困的报道 , 引发的不只是人们对外卖骑手这个特定群体的关心 , 还有对我们正在日益进入的算法时代的深入系统思考 , 以及对建立相应算法规制体系的关注与研究 。 在这方面 , 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 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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