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永胜等人

9月15日 ,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对姚永来等11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永胜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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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查明 , 2011年至2019年间 , 被告人姚永来、陶俊、姚恩鹏以个人或者海南州永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名义 , 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期间 , 被告人姚永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纠集被告人陶俊、申海刚、马克斌、姚永祥、沙玉福、毛环英、肖永胜等人 , 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通过民间借贷形式 , 实施“套路贷”犯罪 。 为了索要债务 , 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 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 , 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永来为首要分子 , 被告人陶俊、申海刚、马克斌为重要成员 , 被告人姚永祥、沙玉福、毛环英、肖永胜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 在贵德县城及其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 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永胜等人】2020年7月30日 , 贵南县人民作出(2020)青25刑终18号刑事判决 , 认定姚永来等11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 , 分别依法判处18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同时判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非法吸收的存款并退赔经济损失 。 一审宣判后 , 陶俊、申海刚、马克斌、赵海年不服判决 , 提出上诉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永胜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永胜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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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 , 上诉人陶俊、申海刚、马克斌、赵海年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 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 量刑适当 , 审判程序合法 , 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被告人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 , 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是“原告人”的对称 。 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 。 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 , 被告人可以是公民 , 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 在刑事案件诉讼中 , 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称作“被告人” 。 但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称作“被告” , 引起诉讼发生的一方则称为“原告” , 也就是说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被告人”的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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