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论文买卖( 四 )
在印波看来 ,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 , 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 他直言 , 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 , 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 。 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 。 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 。 2018年 , 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 , 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 , 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 , 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 , 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
不过 , 在刑事上 , 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 。 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 , 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 。 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 。 印波指出 。
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 , 二是中介机构 , 三是论文的代写方 。 印波认为 , 三者相较之 , 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 , 且存在监管空白 , 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 。
印波建议 , 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 , 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 。 另外 , 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 。 在量刑方面 , 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 , 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
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 不仅破坏科研秩序 , 浪费科研资源 , 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 , 产生大量现实危害 。 印波告诉科技日报采访人员 , 有了对应罪名 , 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 。 但是 , 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 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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