鹭岛风情|【法律讲堂】学生实习打工是否构成构成劳动关系
问:
暑假期间 , 我到某电脑销售公司打工 , 做电脑促销工作 , 以底薪加提成方式计酬 , 为其一个月 。 促销工作结束后 , 双方就劳动报酬数额产生争议 , 电脑销售公司拒付工资 。 现在我想诉至法院 , 要求电脑销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 并按照劳动法的划定进行经济补偿 , 支付赔偿金 。 请问学生实习打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 我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答: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宣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 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309号文)明确 ,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 不视为就业 , 未建立劳动关系 ,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 因此 , 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 。 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
此外 , 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划定》中的劳动者 。 该划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轨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 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 。 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 , 更不是就业行为 。 同时该划定明确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 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存案手续 。 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 , 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 , 就是去了 , 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 。 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 ,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 。 全日制用工的治理与服务 , 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 , 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 。 假如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划定进行规范 , 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触犯 。 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 , 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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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岛风情|【法律讲堂】学生实习打工是否构成构成劳动关系】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法律讲堂】学生实习打工是否构成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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