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亲眼目睹父亲被杀!9岁男孩追凶17年( 三 )


向明钱说 , 此次为了找到张某奇 , 他一共花了8万多元 。 除了在南安租车、吃住之外 , 给了知情人6万元的报酬 , 临走又给其5000元的飞机票钱 。 但这8万元钱 , 得之十分不易 。 3万元是从信用社贷款贷来的 , 1万多元是从信用卡里取出来的 , 其余的则是从亲友处借来和自己积攒的 。
但他觉得值 。 追凶17年零4天 , 从9岁追到了26岁 , 终于可以让父亲瞑目了 。 “我今年已经29岁了 , 女朋友也谈了好几年了 , 但因为没有钱 , 一直到现在都没有结婚 。 ”他说 。

寻凶17年 , 向明钱从9岁男孩变成了将近而立之年的成年人
凶手因有“坦白情节”等原因
被判无期徒刑
看到了张某奇 , 向明钱连忙给镇雄县警方联系 , 对方让他等待 , 表示会马上派人去抓捕 。 向明钱怕夜长梦多 , 就跟南安县当地警方联系 。 但当地警方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此人 , 却查无其人 。 而且最诡异的是 , 张某奇的户口已被注销了 。
向明钱向老家派出所询问为何要注销张某奇的户口 , 当地警方回应说 , 这是省里的政策 , 会定期对没有音信的人统一注销 , 而张某奇就是2015年那一批注销的 。 但作为一个有案底的杀人犯 , 怎么会说注销就注销呢?
向明钱推断 , 镇雄警方肯定没有立案 , 也没有进行网上通缉 。 如果立案的话 , 肯定不会注销其户口 。
没有办法 , 为了尽快抓到张某奇 , 向明钱当天便将其获得的张某奇的照片传给镇雄警方 , 镇雄警方连夜给张某奇进行了网上通缉;被网上通缉之后 , 南安警方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便将张某奇抓获归案 。 随后 , 张某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
根据向明钱提供的2018年10月10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 , 该院认为 , 被告人张某奇在与向文志扭打过程中将向文志杀死的行为 , 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应依法处罚 。 该院同时认为 , 被告人张某奇与被害人向文志因孩子发生矛盾 , 向文志及家人到张某奇家再次引发两家大人争吵 , 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张某奇到案后 ,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具有坦白情节;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一定经济损失 , 对张某奇可从轻处罚 。
最终 , 该院判决张某奇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刑事判决书
向明钱认为 , 行凶者并非张某奇一人 , 张家在场的另外4人都难脱干系 。 因为父亲身体很好 , 张某奇一个人不可能在短短时间内重创父亲18处伤口 。 而且 , 这些伤口分布在心脏、脖子、小腿、小肚子、手上等各个部位 。
从保存下来的父亲当日所穿衣服上的创口来看 , 向明钱推断 , 作案凶器应该有匕首、石匠用的撬石头的工具(张家有人做石匠) , 以及一种说不出名堂的凶器 。
但由于事发当晚警方并未到达现场勘查 , 事后也没有提取作案凶器 , 向明钱无法确证其推测是否正确 。 但他认为 , 当晚杀死其父亲的人 , 肯定并不止张某奇一人 。
向明钱在福建南安追查到张某奇时从南安警方处获悉 , 张某奇在外逃期间一直使用其兄张某武的二代身份证 , 且实用时间长达10年之久 。 在张某奇外逃期间 , 张某武分别于2006年9月24日和2017年7月18日分两次办理了两张二代身份证 。
向明钱认为 , 其中一张必定是张某武为张某奇办理的 。 因而 , 他要求追究张某武的包庇罪 。 此外 , 张某奇大嫂在其逃亡到南安时收留他 , 并为其介绍工作、爱人等 , 也应追究其包庇罪 。 但当其将此要求向警方提出后 , 对方回复他应该由福建警方处理 , 云南警方无此权限 。
对致人轻伤者警方17年未采取措施
超过诉讼时效检方不予起诉

张某明不起诉决定书

向明钱说 , 张某奇被押回镇雄县一个多月后 , 其兄张某明也被警方抓捕归案 。 案发时 , 张某明将向明钱的姐夫王建祥背部砍伤 , 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 但警方一直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
但此次到案 , 移送到昭通市检察院后 , 向明钱接到通知 , 让其签订立案告知书 。 但签订过立案告知书后 , 就有老乡对他说 , 张某明已被释放 。 向明钱询问自己的律师 , 律师表示并没有收到张某明被释放的任何信息 。 后来他们得知 , 因为超过了诉讼时效 , 张某明被检方不予起诉 。 他们对此提出了申诉 。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 , 犯罪嫌疑人张某明与受害人王建祥在扭打过程中 , 用菜刀砍伤王建祥背部致其轻伤 , 该行为触犯第234条第一款之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罪 。 但张某明在案发后并未逃跑并被派出所通知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 此后一直在家至17年后于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 。
根据刑法第87条和234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 , 追诉期限应为5年 , 故案发17年后已过追诉期限 。 且该案也不存在刑法第88条所规定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 。 根据刑法第15条第一款第二条规定 , 此类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应当不起诉 。
案件卷宗疑似被人为毁灭?
在申诉中 , 向明钱等人提出 , 对于张某奇、张某明等人事前合谋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犯罪 , 镇雄县公安局场坝镇派出所时任所长陈三强、副所长吉永青将张某明等参与杀人案人员叫到派出所询问后对这一故意杀人命案没有做出任何处理 , 没有对逃犯及共同杀人犯进行抓捕和网上通缉 , 在17年间受害者家属多次反映、递材料等 , 都没得到任何回应 , 案件材料被人为毁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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