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四川古树名木认养办法征意见:每株不低于200元/年( 二 )
认养方拥有探视权
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认养办法》明确,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同时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认养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定认养的,认养方有权了解认养资金使用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征求意见联系方式: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电话:028-83364035,邮箱:36966207@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电话:028-85594066,邮箱:964831290@qq.com。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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