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三部门出台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二 )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 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 ,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 , 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 , 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理的 , 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 并报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 , 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性侵违法犯罪信息保密 , 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 违反规定的 ,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 及时总结工作情况 ,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 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及学校开展具体工作 , 促进学校安全建设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第十六条 教师因对学生实施性骚扰等行为 , 被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 , 但其行为不属于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 具体处理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对高校教职员工以及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 参照本意见执行 。
第十八条 各地正在开展的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工作 , 可以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实施 。
编辑 杨利
来源:最高检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冉笑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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