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电商“二选一”是不是平台的自主经营权?法条鉴定及最新专家说法都来了( 二 )


“没有赢家” 利益平衡是关键
事实上 , 电商“二选一”现象禁而不绝的背后 , 是一些平台企业将构筑壁垒、限制竞争作为赢得市场、巩固优势的手段 , 这样的问题中 , 可以说没有一方是赢家 。
首先 , 平台商家和消费者深受其害 , 增加了消费成本的同时影响购物体验;其次 , 对于发起“二选一”的平台 , 短期利益可能增加了 , 但长此以往 , 只能让自己的发展之路越走越窄;最后 , 电商“二选一”的顽疾将可能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形成垄断的手段 , 打击了新电商新模式新经济的发展 , 也阻碍了电商行业的创新发展 。
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是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 也是我国实现经济“双循环”新格局的内在驱动力 。 通过应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手段 , 电子商务为销售企业提供了更加开放高效的平台渠道 , 也为消费者带来更便捷的消费体验 。 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 , 电商平台、销售企业、消费者都是开放竞争、协作共赢的互联网经济参与者和贡献者 , 同时也是受益者 。 电商“二选一” , 不利于行业进一步提升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 , 影响了市场充分竞争和企业正常发展 。
对此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相关负责人在发言中也提到 , 社会共治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 , 更需要电商企业全面认识 , 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理顺创新与合规的关系 。 创新的本质是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 而不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去垄断某种资源 , “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 。 只有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创新才是真正的创新 , 才能将市场做大 。 法律法规的规制 , 更多地考虑企业经营主体是不是守住底线 , 而在开展创新之时 , 也要谨记不能侵害别人的权益 , 既包括消费者的权益 , 也包括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 这是利益平衡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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