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了就是自己的

这个案件属于民警错误地理解了法律,本案应当要求对方返还手机。但是,就题主的问题,说索回物品有金额下限,是有道理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仅就法律规定而言,拾得遗失物不返还的,违法。索取遗失物的,付钱。然后就衍生了一个问题,如果遗失物的价值很低,依照物权法也应当返还权利人。但是还应该支付保管的必要费用,这个费用是可能超过遗失物价值的。因此产生了一个推论,如果价值过低,那么可以不返还。这个推论是一个妥协的结果,肯定站不住脚。比如我丢了一张心爱的女生的照片,照片本身不值钱,但是对我很重要,我愿意花一两百赎回来,这是完全合法的。但要是我丢了一件旧衣服,一个月以后我想起来了找人要,人家送来的路费可能都比衣服贵,这个就比较不利于社会发展了。所以说从这一点上讲,不值钱的东西不送回去,是合理的。之于本案,1000块的手机就算从美国送回来也花不了超过自身价值的费用,所以我认为1000这个价格还是属于应当返还的。另一个角度。法律规定的是关于遗失物的请求权,因此怎样认定遗失物是本案的一个重点。汉语语境下遗失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非故意的,但是鉴于我们要对遗失物和抛弃物进行区分,我们认为遗失物非故意丢掉的。因此从主观上讲,遗失和抛弃的区别是你心里怎么想。但是客观上,我们看到一个东西放在哪里,怎么知道它是不是遗失物呢?城市里经常有一些穷人翻翻垃圾桶找一些有价值的物品,我们可以轻易判断出他们翻出来的东西是抛弃物而不是遗失物。但是没准就有人从垃圾箱里翻出一个大钱包,这一定是某个粗心大意的人不小心抛进来的,我们对此也能认识到。所以说,遗失物和抛弃物在客观上也是具有一定的特征可以让我们分辨的。一件衣服放在椅子上是遗失物,放在垃圾箱里是抛弃物。垃圾箱里捡到塑料瓶是抛弃物,捡到一沓钱是遗失物。判断一个物是不是遗失物,价值是一个不可否认的标准。一个物,主观上人没想抛弃,客观上很多人都能判断出其属于抛弃物,那其请求权就是不牢靠的。当然,换到本案,一个正在使用的价值1000元的手机,还是能被判断成遗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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