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遭丈夫家暴,妻子心寒出轨生子,离婚为财产闹上法庭,二审改判!( 二 )


王志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 , 并上诉 。
王志认为 , 自己将房产赠与张红的初衷 , 是基于婚姻关系继续存在为前提 , 以维系夫妻感情为目的 。 而张红却在婚内出轨 , 并与其他男性生子 , 欺瞒自己抚养至今 。
在这一过程中 , 自己投入了巨大的情感、精力、财力 。 所以 , 张红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 自己的父亲也因此被气得生病住院 。 所以 , 在这段婚姻关系中 , 张红无疑属于过错方 , 自己已经同意将婚前的一套个人房产分割50%给张红 , 已经仁至义尽 。
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 改判这套房屋过户到自己个人名下 , 由自己所有 。
对于王志的说法 , 张红表示不认同 。
首先 , 王志之所以将自己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 是因为他长期家暴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流产 。 为弥补长期以来 , 他给自己造成的伤害 , 并平衡自己为家庭的付出 , 所以才变更了房屋的所有权 。
其次 , 对于自己婚内出轨生子的行为 , 虽应受到道德谴责 , 但不能与法律上的犯法、侵害行为混为一谈 , 故不能因此承担所谓的法律责任 。
最后 , 自己已经为自己的过错 , 向张志赔偿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因此 , 不应因为同一原因而再次承受不能平等分配房产的不利后果 。
04、判决 , 为过错买单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张红在与王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与他人生子 , 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 , 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在法律上、道德上受到谴责 。 同时也给王志在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打击 。
而王志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张红共同所有 , 系基于一定的情感及身份关系为前提 。 作为夫或妻婚内出轨 , 必将伤害对方甚至子女 。 故王志行使撤销权 , 撤销将该房屋赠与给张红共同共有 , 将案涉房屋恢复到王志个人名下 , 由王志个人所有 , 理由正当 , 应予支持 。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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