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晨报|这家火锅店的老板和厨师被判刑了
都说没什么是一顿火锅解决不了的
而麻辣锅底则是火锅的灵魂
可如果是加了"口水油"的锅底呢?
鄞州区就有一家火锅店的老板和厨师偷偷将客人用剩的红油锅底进行"二次提炼" , 将"口水油"加入新的锅底中重新出售给客人 。
9月16日上午 , 鄞州法院对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公开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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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杨在宁波市鄞州区某校园周边经营一家火锅店 , 2018年底开业 , 至2019年下半年 , 店内的生意逐渐冷清 , 老杨为此苦恼不已 。
2019年9月 , 来自重庆的厨师长贺师傅建议:"店里生意不好 , 可能是因为客人觉得我们火锅锅底的味道差点儿 , 我以前在重庆的时候就听说有的火锅店会从客人吃剩的红汤锅底中提炼出‘老油’ , ‘老油’可以起到一个类似酵母的作用 , 可以增加火锅的香气和风味 , 要不我们也试试吧?"
在老杨的默许下 , 2019年9月期间 , 贺师傅将店内客人吃剩的红汤火锅锅底收集起来 , 经过过滤、加热、沉淀等方式循环加工提炼"食用油" , 并按比例添加至新的火锅底料中对外销售 。
大约持续了一个月 , 直至2019年10月 , 火锅店与环保公司签订了餐厨垃圾回收合同约定回收废油 , 这一波提炼"口水油"的操作才没再继续 。
期间有顾客发现了火锅店的"回收油"秘密 ,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
2020年1月 , 老杨、贺师傅向公安机关投案 。 经查实 , 二人以二次提炼"食用油"方式对外销售的金额共计712元 。
法院判决
2020年7月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老杨、贺师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 ,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认为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 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请求判令两被告人支付实际销售金额十倍的赔偿金7120元 , 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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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 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因两被告人在学校周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 侵害了包括众多未成年人在内的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 除负刑事责任外 , 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9月16日 , 鄞州法院一审宣判:
1、被告人老杨有期徒刑八个月 , 缓刑一年二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被告人贺师傅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3、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两被告人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鄞州检察院赔偿金7120元;
5、两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
本案中 , 两被告人曾在公安阶段供述时称 , "口水油"按比例兑入新的火锅底料的做法 , 并非为了获利 , 主要是起到一个类似酵母的作用 , 增加汤底的香味 , 系行业传承 。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的规定:
"地沟油"犯罪 , 是指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 , 生产、加工"食用油" , 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 , 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 , 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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