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将濒危野生动物当宠物养并买卖,3人获刑


朝阳法院9月17日集中审理了三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 涉及辐纹陆龟、红腿陆龟、苏卡达龟、游隼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 被告人董某、卢某、沈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并分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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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今年25岁 , 无业 。 卢某交代 , 他在北京山区捡到4只“小鸟” , 后发朋友圈得知是游隼 。 今年5月5日和5月8日 , 卢某以3500元的价格将4只游隼分两次出售给买家杨某 , 杨某将其中1只转卖他人 。 经鉴定 , 杨某持有的3只“小鸟”为隼科雏鸟 , 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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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今年34岁 , 案发前系朝阳区望京某美发店的店长 。 今年5月6日17时许 , 沈某在美发店内向他人出售红腿陆龟2只、苏卡达龟1只 , 经鉴定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沈某称 , 这3只龟是他从网上购买 , 一直饲养在店内 , 后因得知饲养违法才想要转卖 。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 , 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 采访人员获悉 , 与三起案件有关的上下游卖家、买家被另案处理 , 涉案野生动物则被保护机构接收 。
何宝明表示 , 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 , 无论是出于个人兴趣爱好还是营利目的 , 任何公民或单位都不得从事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更不得实施非法猎捕、杀害行为 , 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 , 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
法官特别提醒宠物爱好者 , 在购买珍稀的龟、鸟、鱼、蛇、蜥蜴等动物前 , 应当认真鉴别 , 如属于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 则不能购买并当宠物饲养;已经饲养的 , 当发现后应及时联系野生动物保护机构进行妥善处置 , 切不可通过出售、杀害等方式私自处理 , 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的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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