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女商人在宾馆被看守23天”,别让监视居住异化为非法拘禁
视点
顶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名义 , 行刑事拘留、逮捕之实 , 无异于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益 。
近日 , 一则“女商人被带至宾馆看守23天”的新闻引发关注 。
据报道 , 因在河北滦南县投资修建公路 , 身为一家民营企业董事长的彭江华卷入诉讼 , 因涉职务侵占被立案 。 检方不予批捕后 , 滦南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最初被关在看守所 , 后来转到一个宾馆 , 每天24小时有人轮班看守” 。
2020年7月10日 , 滦南县公安局出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 称该局于6月17日决定对彭江华监视居住 , 现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决定予以解除 。 关押了23天的彭江华就此向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等部门邮寄了控告材料 , 要求追责 , 该院表示已收到相关材料 , 会依法办理 。
从法律上讲 , 当地公安机关之前作出的监视居住决定 , 确有不妥 。 根据刑诉法 ,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 , 要么符合逮捕条件但有5种特殊情形不能羁押 , 要么就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或保人 , 还有就是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有关规定 。
就此案来说 , 彭江华虽被刑事立案 , 但检方并没有批准逮捕 , 也就是说并不符合逮捕条件 , 在此情形下 , 公安机关仍对其监视居住 , 于法无据 。 退一步说 , 就算可以监视居住 , 也不至于要到指定居所 。 根据刑诉法规定 ,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 “无固定住处的 , 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而彭江华作为企业董事长 , 不至于连个“固定住处”都没有 。
虽说法律还有规定 ,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 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 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但彭江华只是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 并不在上述两种犯罪之内 , 就算在住处执行也不会妨碍侦查 。 况且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 还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当地公安机关有没有履行请示上级的手续 , 恐怕也是一个未知数 。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最宝贵的财富 , 不允许任何机关、任何个人 , 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违法剥夺 。 监视居住的立法目的 , 并不是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而是为了弥补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不足 , 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确保诉讼正常进行 。
顶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名义 , 行刑事拘留、逮捕之实 , 无异于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益 。 近年来 , 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滥用 , 导致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疲劳审讯等问题 , 值得引起警惕 。
目前 , 当地已确认“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 而作为受害者 , 可依据《国家赔偿法》 , 要求就被剥夺的人身自由 , 获得赔偿救济 。
不仅如此 , 对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机关的违法之处 , 也包括涉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 , 有关职能部门还须做好“下篇文章” , 依法调查追责 , 让板子落到责任人身上 , 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保护好企业家精神 。
□柳宇霆(法律学者)
(责任编辑: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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