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35000余尾鱼苗放流长江

9月17日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法官冒着蒙蒙细雨 , 在涪陵区长江边一处码头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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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时 , 3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被告人在法官、检察官、渔政人员的引导下 , 向长江增殖放流草鱼、白鲢等鱼苗35000余尾 。
看着鱼儿们欢快地游向江中 , 围观群众纷纷为放流鱼苗活动点赞 , 并表示支持长江渔业资源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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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诉机关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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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系退捕渔民 , 为捕食野生鱼 , 二人于2020年4月12日 , 驾驶“三无”船舶在长江支流珍溪河 , 使用电力方法捕捞水产品2.165千克 。
被告人王某为捕食野生鱼 , 于2020年4月21日在长江支流止桥河使用电力方法捕得鲶鱼、鲫鱼等水产品14尾 。
公诉机关认为 , 两案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期、禁渔区 , 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建议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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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涪陵法院受理案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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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 , 向被告人指出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性 。3名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 , 表示愿意通过增殖放流以恢复渔业资源 , 并主动联系购买了鱼苗 。
涪陵法院在办理涉及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 , 坚决克服机械办案思想 , 在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 , 积极引导被告人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仅今年以来 , 涪陵法院审结的94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 , 被告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和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罚金的案件达74件 , 占78.7% , 其中补植栾树900株 , 增殖放流各类鱼苗8万余尾 , 缴纳生态修复金、生态损害赔偿金、罚金110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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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由于多种原因 , 长江渔业资源受损严重 , 非法捕捞行为是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 , 长江涪陵区段已实行全年禁渔 , 禁止捕捞作业 , 禁止扎巢采卵、挖砂采石 , 有关部门对娱乐性垂钓也作出了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等要求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禁渔规定 , 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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