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客户诉投资公司赔偿损失获支持,北京海淀:投资非法期货后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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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参加东华投资公司(化名)举办的免费理财讲座 , 听信东华投资公司业务员的介绍 , 在其东华大宗商品交易客户端 , 对“东华标准银”进行交易操作 , 投入10万元 。 一个月后 , 张先生的交易账户亏损4万多元 。
张先生经咨询了解 , 得知东华投资公司开展的此类交易未获国家法定的经营许可 , 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 张先生将东华投资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确认其与东华投资公司在东华大宗商品交易软件中关于“东华标准银”的全部交易无效 , 返还其合同款38414元 。
日前 , 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 判决确认双方全部交易无效 , 东华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亏损38000元 。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4年6月15日 , 张先生向东华投资公司指定账户汇入10万元 , 东华投资公司按等额比例在张先生的交易账号中注入交易资金 。 之后 , 张先生从东华投资公司网站下载了东华大宗商品交易客户端 , 登陆账号开始进行操作交易 。 张先生通过上述客户端交易的产品为“东华标准银” 。 截止到2014年7月26日 , 张先生在上述交易软件完成了15笔交易 , 共计投入金额为10万元 , 加上东华投资公司开户赠送的5000元 , 张先生取出的金额为61586元 , 差额43414元为手续费和盈亏之和 。
张先生认为东华投资公司开展的上述交易并未获得国家法定的经营许可 , 该公司未经国家批准 , 私自定制电子盘软件 , 通过网络开展“东华标准银”合约交易 , 交易中非法操控行情K线 , 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 故诉请要求确认其与东华投资公司在东华大宗商品交易软件中关于“东华标准银”的全部交易无效;东华投资公司返还其合同款38414元 。
被告东华投资公司辩称:张先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应当知晓投资交易市场有风险 , 入市需谨慎 。 张先生在开户时 , 东华投资公司亦对其进行了风险揭示 , 张先生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失 , 应由其自行承担 。 涉案的交易属于合法的现货交易 , 不具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交易所应具备的核心特征 , 不属于期货交易 , 故涉案交易合法有效 。
法院审理
【中国法院网|客户诉投资公司赔偿损失获支持,北京海淀:投资非法期货后亏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涉案交易属于期货交易 。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东华投资公司未经批准设立白银交易平台进行白银期货交易 , 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无效 。
张先生要求确认其与东华投资公司在东华大宗商品交易软件中关于“东华标准银”的全部交易无效 , 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应予以支持 。 合同无效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东华投资公司返还张先生的亏损38000元 。
法官释法
本案中 , 首先 , 张先生在客户端上操作的交易除价格一项外 , 交易单位、最小变动单位、报价单位、最小交易限额单笔最大、最大持仓量、点差等合约要件均已事先确定 。 张先生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东华标准银”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 。
其次 , 客户只要通过东华投资公司的审核 , 就可以在东华投资公司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开户 , 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买卖的预约金 , 即可与东华投资公司开展交易 。 因此 , 就单独客户而言 , 其与东华投资公司是一对一的交易 , 但东华投资公司是同时与众多客户开展买卖行为 , 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 , 并实行预约金、风险提示、限仓、强行平仓等制度 。
最后 , 张先生的交易以平仓记录体现 。 其在建仓时可以买入也可以卖出 , 也就是说东华投资公司通过以国际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形成的系统价格不断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 , 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 。 张先生与东华投资公司所有的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 , 均是通过与建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 。 由此事实可知 , 涉案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白银的所有权 , 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利润 。 该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 , 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
根据上述规定 ,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 本案中 , 东华投资公司未经批准设立上述交易平台进行白银期货交易 , 其与张先生之间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属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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