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一起玩具枪入刑案件“重启” 卖的究竟是玩具还是枪?( 三 )
一审判决认定的一个事实是 , 景安朋向李秀兰出售了仿真枪 。 周玉忠据此认为 , 法院认定销售的是仿真枪 , 依此应当宣判无罪 , “因为销售仿真枪不构成犯罪” 。
依照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 对于销售仿真枪的 , 可以进行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
“一审法院宣判景安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 则应认定涉案枪形物为枪而非仿真枪 。 ”周玉忠据此认为 ,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6个月后 , 连仿真枪与枪的概念与区别都不清楚 , 更何况景安朋一介草民了 。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 最终作出的刑事裁定书将一审判决中的“仿真枪”说法改为“枪形物” 。 不过 , 二审维持了原判 。
量刑各异
近年 , 对玩具商贩涉枪案件的办理 , 不同地区差别很大 。
周玉忠当初为景安朋辩护时指出了一点——涉案玩具枪的生产地广东汕头地区法院 , 对于涉案数量大的生产者 ,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极轻刑罚 。 “获利最大的生产者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 而销售的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
2012年 ,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曾对两起玩具商贩“涉枪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 。 其中一对夫妇在农贸市场摆摊卖玩具 , 有18支玩具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 , 被认定为枪支 。 这起案件与景安朋、李秀兰一案类似 。
当时 , 大兴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受采访时表示 , 认定玩具枪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 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 ,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 还要分析其主观罪过 , 正所谓“无犯意即无犯罪” 。 从这对夫妇购进和销售枪状物的场所、价格、枪状物的外观等来看 , 都难以认定二人明知这些枪状物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
2016年10月12日晚 , 51岁的天津人赵春华在摆气球射击摊位时被警方抓获 。 现场共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 , 后经鉴定6支为枪支 。 2016年12月27日 , 她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天津大妈摆气球射击摊”获刑 , 曾引起社会较大关注 , 后来 , 赵春华被改判三年、缓刑三年 。
两高新批复
景安朋、李秀兰获刑近4年后 , 2018年3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
此举的一个背景是 , 近年来 , 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指出 ,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 , 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 , 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 , 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 , 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 , 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 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2014年 , 仿真枪商人黄启明因非法买卖枪支罪在济南被判刑15年 。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施行后 , 黄启明获得改判 , 免于刑事处罚 。
“该批复并非是新的立法性规定 , 而是对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原则的提示 。 ”一位熟悉玩具枪案的法律界人士对采访人员说 。
这位要求匿名的法律界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即使是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那份批复公布之后 , 类似行为被定罪的情形仍屡见不鲜 , 只是量刑上较以往更轻 , 但这种法律评价仍然是不公平的 , “刑法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定罪不能机械地只考察枪形物数值 , 否则易造成误判 , ‘不教而诛’ , 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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