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北京日报|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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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实施。北京日报|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通过: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确定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于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
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从5月同意法规立项、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28日提请一次审议,再到9月25日二审通过,整个立法过程仅5个月。条例规定,本市将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同时,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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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织密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市、区疾控机构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
同时,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机场火车站配置监测检疫设施
条例突出建设韧性城市的理念,对规划建设防疫设施做出规定,相关部门按照防治结合、分级响应、分区管理、分类完善的原则编制本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人口分布和应急工作需要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和医疗中心等基地。
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确定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进京人员须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
做好个人防护既是保障自身健康,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条例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造谣传谣或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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