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出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贵州出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出台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中新网贵阳9月25日电 (采访人员 张伟)《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5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条例》共七章45条,从政府数据管理、政府数据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监督管理等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事项 。官方表示,《条例》旨在推动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政府数据汇聚、融通、应用,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条例》中的政府数据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管理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府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 。
官方强调,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应当具有合法目的和用途,遵循正当、必要、适度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 。
官方明确,贵州省政府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政府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目录将共享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的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上发布,并明确数据的共享范围和用途 。
政府数据开放应当坚持需求导向、有序开放、平等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的,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 。
《条例》明确,贵州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数据资源有效流动和开发利用机制,推进政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政府数据资源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构建农业、工业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发挥政府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到的有条件共享开放的政府数据,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不得利用政府数据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获取的有条件开放的政府数据、改变用途或者使用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完)
【编辑: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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