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男子碾死车库入口醉酒卧倒者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 二 )
李少青认为,这就是一场单纯的意外事件,不理解警方、检察院为什么一定要办成刑事案件,“任何人也想不到半夜三更90度直角左拐、下坡后,车库栏杆下会躺着个酩酊大醉的人,那里就是视觉盲区 。”
王东兴补充道,事发后,为了“证明”此事纯属意外,他们自行进行了模拟实验,在相似的时空条件下,他们将准备好的人体模样草袋放置在李世斌躺卧的地方,“有十几辆小区回家车辆,下地下车库时都从草袋上碾压过去了 。”
王东兴认为,儿子在这起意外事件中开车不慎碾死了人,不应承担刑事后果,但家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我们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方自己也有过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 。”
王东兴说,事发后至今,他们曾多次和李世斌家属间接商谈赔偿问题,但因对方不愿意厘清双方的责任,商谈始终无果 。
9月23日,李世斌家属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我现在就相信法律,等着法院判 。法院没有判决之前,我也不说什么 。”
律师分析
本案焦点在于
驾驶员能否看到醉酒倒地者
在此前的庭审中,王琦驾车在车库入口不慎碾死醉酒男子的行为,究竟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就此,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也采访了多位业内知名律师 。
“我倾向于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新年说 。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介绍,“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在认识因素上没有预见到事故可能会发生,而且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即不想使危害结果发生 。
“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发生 。”付建表示 。
付建认为,在本案中,行为人王琦在案发当日驾驶一辆越野车,从小区门口进入,左拐驶向地下车库 。正常情况下,凌晨时分绝大多数人应该都在家中休息,而此案中,死者李世斌凌晨醉酒并躺在地下车库入口的情况实属特殊,在当时的时空条件下,结合案发的时间是在凌晨,光线不足,地点是地下车库入口,一般情况下此地除了过往车辆是不会出现行人的,所以王琦几乎没有可能预见该种情况的发生 。
付建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驾驶员王琦在正常驾驶过程中能否看到李世斌,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王琦在正常驾驶时能看到李世斌而使事故发生,即为过失致人死亡,如果看不到,则为意外事件 。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认为,本案所涉及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是主观方面的认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案主要涉及是否成立疏忽大意过失的问题 。”
殷清利表示,对于是否应当预见,司法实务上的判断主要是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本案中,在案发时的客观条件,先后出现深夜凌晨、复杂的车库入口、昏暗的灯光、驾驶车辆为越野汽车等诸多因素,同时事发地是车库,一般情形下存在禁止行人进入的惯例 。另外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几乎所有的司机均无法准确判断在以上客观条件下有人躺在事发地面 。”
“在此案中,死者本身醉酒超80毫克4倍之高,其本身又严重违反从车库步行出入的常识性规定,另外还不排除物业方面的审查、设置、管理上存在的过错 。”殷清利认为,在这种综合过错体系下,本案被告人在民事过错上尚难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本案对其以刑事案件进行指控欠妥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王剑强
【车库|男子碾死车库入口醉酒卧倒者 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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