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 )


第二十一条 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职责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 , 视为同意 。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 , 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 ,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 征求公众意见 。
相关部门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已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了相关审批文件的 ,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 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 , 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 , 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 。
第二十四条 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 ,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 , 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 , 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核准时限 , 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
第二十六条 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
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 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海洋)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
第四章 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提供的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 , 项目单位还应当在开工前 , 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第三十条 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
原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进行专家评议的 ,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第三十一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 , 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 , 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 , 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 , 并出具相应文件 。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 ,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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