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职业打假人买海参索赔百万终审:不支持十倍赔偿( 二 )
二审法院认为 , 棒仔岛公司生产的涉诉海参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 , 且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为冻扇贝的标准 ,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09)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 , 尤其涉诉海参包装无生产日期 , 足以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 是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
2018年12月28日 ,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 , 判令生产商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 , 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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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
涉案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支持退货不支持十倍赔偿
职业打假人共承担2万元诉讼费
生产商及销售者李某不服终审判决 , 向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2019年12月30日 , 北京市高院作出再审裁定 , 决定提审该案 ,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北京市高院再审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干海参是否是预包装食品 , 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问题 。
北京市高院认定刘某实际购买的是装入包装盒的散装海参 , 案涉干海参外包装上“复称出售”的说明对此事实也予以了佐证 , 故原判认为案涉干海参是预包装食品确有不当 。 且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干海参存在质量问题且对其造成人身损害 , 因此其请求相关经营承担十倍价款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 不予支持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 涉案海参包装上未载明生产日期 , 标签中载明的产品标准号SC/T3111-2006系冻扇贝的产品标准号 , 非海参的产品标准号 , 确有不实之处 , 故刘某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 , 于法有据 , 予以支持 。
《中国消费者报》获悉 , 2020年9月15日 , 北京市高院作出再审判决 , 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 即判令被告向刘某退还货款 , 不支持十倍赔偿 。 一审案件受理费15465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 , 由刘某各负担1万元共计2万元 , 其余分别由生产商及销售商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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