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头条客户端|北京: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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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条例》规定 , 本市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 , 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受罚 。
本市成立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
关于应急指挥体制 , 《条例》明确 , 本市成立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 , 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项工作机构 , 统一指挥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对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依法实施市、区分级指挥处置 。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 。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 , 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
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
在应急准备方面 , 本市构建多病种综合监测和症状监测网络 , 建立健全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 ,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以及诊所、卫生室(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 , 加强对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物流仓储中心、零售药店、医疗和生活污水处理场站等场所的监测哨点;通过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企业及其服务平台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编制本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 , 根据人口分布和应急工作需要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 , 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 , 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和医疗中心等基地 。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 。 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监测预警方面 ,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 , 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 , 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
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 , 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 , 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 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应急处置方面 , 《条例》规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 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程序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级别 , 依法采取十六项措施 , 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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