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院判例:银行扣收贷户在本行存款抵销还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 )


《贷款通则》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43.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 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 抵销一经生效 , 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 , 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 , 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
实务分析
一、虽然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超出诉讼时效扣划款项的行为违法 , 但本案依然确认了对银行与贷户之间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扣划帐户存款还贷”条款效力问题 , 本文认可此观点 , 约定”扣划帐户存款还贷“系双方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 , 符合《合同法》相关原则要求 , 应当认定有效 。

二、本案更重要的突破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可以任意行使抵销权 , 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 该裁判观点较为新颖、凌厉 , 对银行主张扣划存款还贷系一重大利好 。 本文认可符合条件但罹于时效的债权仍可行使抵销权 , 但不受限制的抵销 。 笔者个人观点与本文援引判例不同 , 笔者曾前文总结:主动债权若超过诉讼时效 , 且被抵销一方行使诉讼时效抗辩的 , 在抵销权利行使中应当审查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被动债权是否已届履行期?已届履行期的 , 应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 , 可以主动行使抵销权;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 主动行使抵销权受诉讼时效抗辩之限制 。
实务建议:
实务中 , 银行以超时效的借款债权对借款人进行扣收时 , 不同法院仍有约定条款效力、是否自力救济、是否行使抵销权及是否系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不同方向的认定 , 本案裁判虽有争议 , 但在山东省范围内对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来说有重大意义 , 在同类条件下可按照本案裁判的观点积极争取 , 以保障自己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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