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短评:南京女子2次起诉离婚不批准,最后惨死丈夫刀下


这个结局太残酷了 , 这一事件太悲剧了 , 这里面的教训太深刻了 。
这一事件所涉及的范围应该远远超越了这一事件本身 。 因为它涉及到了法律问题 , 涉及到了法院判案应该恪守什么原则的问题 , 涉及到了相关法律的性质问题(即 , 相关法律属于良法、恶法或是无效法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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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吸取的教训是 , 在离婚问题上 , 一是不能把离婚问题都看成是家庭的事 , 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也必须看作是社会的事 。 因为有太多的家庭事务、家庭矛盾、家庭问题、家庭冲突会突破家庭的界限 , 而发展成为社会问题的 。 这一“南京女子2次起诉离婚不批准 , 最后惨死丈夫刀下”事件 , 就是这种由“家庭性质的问题”转化为了“社会性质问题”的问题 。
所以 , 对离婚问题 , 既可以看成是家庭问题 , 可以从家庭问题的角度、从中国传统的角度来劝和 , 以给予离婚冷静期的方式劝和 。 而在一定的条件下 , 则必须要把离婚问题看成是社会问题 , 是需要以果断的法律判决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

法律|短评:南京女子2次起诉离婚不批准,最后惨死丈夫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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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离婚所关系的“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进行区别呢?看来 , 应该以有无“家暴”为界限(当然 , 这里的界限也不能仅限于家暴) 。 如果在家庭问题还不存在家暴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诉讼的 , 可以视为家庭矛盾 , 可以视为是冲动性质的离婚诉讼 , 而给予冷静期的暂缓判决 。 而对于因为家暴而提出离婚诉讼的 , 就不能再当作家庭性质的问题看看待 , 而一定要当作事实上的社会性质问题来看待 , 来当作社会问题来处理 , 法院就应该对这种社会性质的问题立即判离 , 以免发展成为更大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 就像这一事件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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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以有无“家暴”为界限 , 来看待离婚诉讼问题 , 来判决离婚诉讼案件 , 应该是一个铁的原则 , 法官必须恪守这一原则 。 而涉及离婚的法律 , 也必须以“家暴”为界限 , 来对相关法律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 , 以让法官依法依据来判决离婚案件 。 不能再在“家庭问题”和“社会问题”不分的状况下、在法律规定不清晰的状况下 , 由法官自行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 导致类似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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