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三 )


在鼓励补救方面 , 唐朝立法者也很有技巧 。即把补救的程度和处罚的力度挂钩 , 补救得力 , 可以降低处罚的力度 , 补救不力 , 就依法处罚 。按照《唐律疏议》中的卷二十一规定:“诸保辜者 ,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 , 以物殴伤人者二十日 , 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 , 意思是说 , 在这种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中 , 如果受害人伤势还不明确 , 那先保留罪名 , 让犯罪人为受害人医治 , 等到了规定的期限 , 再按照法律处罚犯罪人 。
本案中 , 受害人金儿和想子伤势虽然很严重 , 但未经过治疗 , 还不确定之后是否能恢复正常 , 因此适用 , 而康失芬暂时则在雇主靳嗔奴的担保下不予处罚 。这种将补救程度与处罚力度结合的法令 , 可以极大减少社会财产损失 , 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 在现代立法中 , 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 。
隋唐|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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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受刑罚人员
总结
【隋唐|交通避让有口诀、出现事故要担责,唐朝交通法有多“前卫”?】唐朝在交通法令方面可以说得上是十分完善了 , 禁止车马在城中高速行驶 , 商旅到外地出行必须要有通行凭证 , 陆上交通遵守“靠右通行”的规则 , 水上交通则是“上行避让下行” , 还有十分严格的夜禁制度 , 都可以看出 , 为了保障正常的交通秩序 , 唐朝在交通立法方面做了很多努力 。其中很多立法原则 , 在现在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 比如“保辜制度” , 在法律中兼顾人情 , 既重视处罚 , 又鼓励补救 , 这些都对现在的交通立法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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