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治声音】婚后一定要懂的婚姻家事法律,提升婚姻家庭的幸福感!( 二 )


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姻法》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变化 , 体现了立法者对疾病对婚姻效力影响的立场变化 。 如何从立法角度看待相关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婚姻法》将“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事由 , 而《民法典》对《婚姻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修改 , 体现了立法态度的实质转变 , 从以保障婚姻质量为目的而僵硬地设置结婚门槛 , 转变为将选择婚姻自由及是否维持婚姻效力的权利交还婚姻当事人 , 只有当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 , 另一方受到欺瞒并认为损害其婚姻选择权时 , 另一方有权利选择是否主动去否认婚姻效力 。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撤销婚姻 , 即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仅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撤销婚姻 , 而不能通过民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撤销婚姻 。
2.重大疾病的范围 。 《婚姻法》对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 , 《民法典》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 , 均无明确界定 。 当事人主张的疾病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 , 可能会成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难点 , 以及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
结合司法实践 , 我们认为 , 重大疾病范围的界定 , 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与重大疾病认定相关的证据 , 综合考量该疾病对婚姻当事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 以及影响程度 。 如对无疾病一方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 , 以及影响生育子女及子女健康的 , 可考虑认定为重大疾病 。
民法典|【法治声音】婚后一定要懂的婚姻家事法律,提升婚姻家庭的幸福感!
本文插图
修改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 , 由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修改为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 ,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现行《婚姻法》规定 ,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但实践中婚姻关系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 , 此次起算点修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更加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被胁迫一方的利益 。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这绝对是引发了最多热议的一条 , 必须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形 , 并未规定法院诉讼离婚亦须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 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制度 , 可以有效避免夫妻间冲动离婚、轻率离婚 , 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 , 谨慎行使权利 , 同时对保护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缓冲作用 。
新增离婚法定情形 , 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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