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非保险机构禁打擦边球( 二 )


互联网保险不仅是销售渠道 , 更是经营方式和服务形态 。 《办法》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 , 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一是鼓励开发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 , 让保险与场景、技术合理融合;二是鼓励拓展数据信息来源 , 运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保险业务风险识别和处置的准确性;三是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销售和服务的透明化水平 , 可在自营网络平台提供消费者在线评价功能 , 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四是支持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基于数据创新应用的风险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调查、防灾减损等服务;五是推动监管部门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的基础上 , 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 , 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 。
针对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问题 , 《办法》对保险产品和经营范围做了原则性规定 , 此外也预留出未来的发展政策空间 , 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 , 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办法》规定了过渡安排 。 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 , 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 , 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 , 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
下一步 , 银保监会将持续跟踪互联网保险领域里的新情况新问题 , 陆续就自营网络平台、产品和经营区域等问题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 逐步构建立体化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 。 (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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