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银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非持牌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二 )
朋友圈、直播卖保险需持牌
《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个广受关注的内容就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的规定 。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 ,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 , 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但是 , 在认可新兴的保险营销形式的同时 , 《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 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 , 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 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
关于从业人员的营销宣传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 , 《征求意见稿》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银保监会还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过渡安排 。 保险机构应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照整改 , 在《征求意见稿》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 , 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 , 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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