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服刑期现身县城,王某获刑12年,并且在外结婚生子( 二 )


杀人犯服刑期现身县城,王某获刑12年,并且在外结婚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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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代表询问此案情况 , 安徽省局当时出具的查询结果 。 资料图片
采访人员核实发现 , 九成的确没有王某的收监记录 。
根据安徽省局2003年8月出具的一份查询结果显示 , 王某在终审判决后 , 因肾积水被当地批准保外就医 , 未向投送 。 2001年 , 王某保外就医结束后被门收监 , 并向九成投送 , 因所犯疾病 , 九成不予收监 , 后经批准 , 再次保外就医 。
采访人员向休宁县委政法委核实获悉 , 王某在等候审判、等候保外就医期间 , 曾被看守所羁押共计一年多时间 。 除此 , 确未入狱服刑 。
保外就医之谜
采访人员查阅资料发现 , 王某1996年、2001年两次申请保外就医时 , 所填病因分别为“右肾中度积水、胆囊炎”“右肾小结石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
“都是同村人 , 以前没听说过他有病 。 如果真的病情严重 , 又怎么会很快顺利结婚生子?”程家人百思不得其解 。
王某所患疾病若为真 , 能否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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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依照当时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2014年失效保外就医应为四种情况之一:“短期内有死亡危险”“患严重慢性疾病 , 长期医治无效”“身体、生活难以自理”“年老多病 , 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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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休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王某CT检查报告单 。
多位肾内科、科医生分析 , 从目前资料来看 , 王某所患疾病并未达到保外就医标准 。
一位三甲医院肾内科主治医师说:“轻度乃至中度肾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 , 一般医生随访观察即可 。 如伴有高热、梗阻、血尿等急性症状 , 需要干预治疗 , 但都没有致命性 , 生活自理更不是问题 。 ”
事实上 , 采访人员调查发现 , 对于王某的保外就医申请 , 休宁县人民2001年时曾拒绝过一次 , 只是很快逆转了态度 。
2001年2月 , 休宁县以“右肾多发性结石 , 伴轻度积水、轻度肾功能不全”为由再次提出将王某保外就医 , 被休宁县人民拒批 。
在不予受理的函件上明确写着 , “罪犯王某一直被你局保外就医 , 这期间王某保外就医的考察也是你局执行 , 为此你局要求给罪犯王某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然而 , 就在被拒批的1个月后 , 休宁县再次提出保外就医 , 理由是当送犯人至九成时 , 入监检查也认为其病情不宜关押 。
这次 , 休宁县人民批准了申请 , 依据是《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采访人员查阅后发现 , 这项内容为: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为何同一种病 , 依据同一部法律 , 态度大不同?
休宁县一位从业25年的法官认为是一种“妥协”“拒收 , 也只能就给批了 , 总不能让犯人一直在看守所待着 , 看守所人力、条件都有限 , 总要有个地方去 。 ”
脱管之下的“一保到底”
王某被判刑12年 , 却未入狱服刑一天 。 这样“一保到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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